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1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5条 :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司法实践:
起诉的主体资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要件分析: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判断: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内部决策是否陷入僵局,公司盈利情况并非判断公司僵局的必要条件。
A :一方股东是否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管理;
B:无法召开:指应当召开而没有召开,起诉股东自身有权利召集股东会而未积极召集难以认定属于无法召开,也证明没有穷尽一切解决方式;
C: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一般截止至立案之日;
D:即使股东之间存在个体矛盾和冲突,但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决策方式和比例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决策本就不用满足所有股东的意愿,而是由多数决产生的集体意志控制,公司的内部决策机构仍在有效运行。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