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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后续治疗费

发布者:高颖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1063人看过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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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在没有医院出具的明确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没有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而是要求赔偿权利人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在一些医院已经出具预估手术费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然有因为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或费用不能确定而不被法院所支持的诉讼风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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