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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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楠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99人看过 举报

2020-08-1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XX与被告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XXX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被告找到原告为其承建某物流园采暖、管道、焊接和自来水等工程项目。2015年10月1日,原、被告与王XX三方共同签订《大清工给排水采暖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发包方,施工地点为某物流园内,原告作为施工方需完成约定工程,并约定参照图纸面积施工,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17元计算。此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直至2016年11月施工结束,但当时被告未进行工程结算,直到2017年8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某物流园结算明细一份,约定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XXX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王XX辩称,原告陈述签订分包合同书的时间和内容属实,但我要求重新核算工程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原告郭XX与被告王XX签订了《大清工给排水采暖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承包某物流园市场楼、公寓楼的采暖、管道、焊接安装、包括卫生洁具工程,工程造价按图纸建筑面积结算,每平方米17元,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地下排水给水完成,支付工程量的40%工程款;冬季施工完成管道焊接,支付工程量的80%工程款;2016年完成剩余部分,六月末付工程量的15%工程款,预留总价5%的保证金,竣工后两个采暖期过后一个月结清。原告于2016年11月份完工后撤场,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8月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确认施工面积为76880平方米,总工程款为XXX元,尚欠工程款XXX元,被告至今未付该欠款。另查明,原、被告一致认可涉案整体工程于2017年11月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出示的《大清工给排水采暖工程分包合同书》、欠据在卷证明。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原、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在被告处承包了涉案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大清工给排水采暖工程分包合同书》无效。但涉案整体工程于2017年11月既已实际交付使用,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原、被告于2017年8月7日进行结算后,被告出具的欠据系对原告完成工程量及尚欠款数额的确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被告要求重新结算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XX工程款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楠律师,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A级法律职业资格,法学本科专职律师。曾获得高级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和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致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4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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