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朋友借钱不还,人在外地,出借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发布者:吴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986人看过

  朋友借钱不还,人在外地,出借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生活中,向朋友借钱周转似乎是很平常的事情,

  但在借款人久拖不还,出借人无奈需要起诉时,

  就会碰到一些尴尬的问题,

  比如出借人和借款人不在用一个区域,且相距甚远,

  去借款人住所地起诉,不仅诉讼成本会增加,时间也不好协调,

  使得出借人苦不堪言。

  那么,出借人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吗?

  近日在接到的咨询电话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

  接下来就一起来看一下答案吧。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做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故应私用上述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其次,就是看出借人所在地首府属于合同履行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批复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在没有约定管辖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出借人是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