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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肇事司机竟伪装成“吃瓜群众”?这算是逃逸吗?

发布者:吴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424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对伤者进行救助,但是就是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选择逃逸。

  下面这位肇事司机,撞人后竟伪装成“吃瓜群众”现场看热闹,想以此金蝉脱壳,这胆子可不小。

  案情回顾:

  凌晨时分,关某驾车在三水西南街道某路段时,碰撞上程某停放在道路右边的轿车尾部,造成车辆等财产损坏的交通事故。为逃避酒精检测,关某下车躲藏在事故现场附近。

  交警到达现场后,认为肇事车辆驾驶人驾车观察、判断或操作不当,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程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在一旁观察的关某从花基处走出来,向交警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否认是车辆的驾驶人,也不愿提供驾驶人信息。

  调查时,交警闻到了关某身上的酒味,还发现他手部有受伤。两天后,关某按要求到交警中队处理事故时,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事故给程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故程某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关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那么此时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关某并没有离开案发现场,只是隐瞒了自己的司机身份,这样构成逃逸吗?

  我们看一下法院的判决:

  三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离开事故现场,不能仅从字面上机械理解,简单地将其表现形式限定在肇事行为人当场逃逸或逃离现场等积极逃跑上,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目的解释,将那些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进而隐瞒事实真相的消极逃跑行为,比如虽在事故现场但却谎称为路人等,也界定为逃逸或离开事故现场。

  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关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却对现场交警谎称非事故车辆驾驶人,这一冒充路人的行为使其与现场事故处理处于一种相分离的状态,对公安机关查明事实造成误导,妨碍了对事故责任的准确界定。故在关某不能就其驾车发生事故后却冒充路人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当时其身上具有酒味这一特定事实,关某在事故现场冒充路人这一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逃逸或离开事故现场。

  对于程某被核定的33080元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的31080元,因程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由关某成赔偿90%即27972元。因事故发生后关某逃逸,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综上,三水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程某2000元,关某赔偿程某27972元。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千万不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离现场或滞留现场却隐瞒身份等。

  根据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身也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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