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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租房“跳单”交易?民法典有新规

发布者:吴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1464人看过

  跳单一词并非专业法律用语,而是房产中介行业内的俗称。

  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与中介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促进交易的义务,但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支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诚信是人的第二个“身份证”,每个人都应诚实、重承诺、守信用。

  跳单行为不仅损害的是自己的诚信,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如果同样遇到不诚信之人,对于购房人而言,损失的可能就不单单是中介费了,有可能钱房两空。

  那么对于层出不穷的房屋买卖租赁“跳单“现象,该如何预防,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判定为“跳单”,“跳单”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民法典》首次对房产买卖租赁“跳单”做出了明确规定。

  案例

  李某欲承租房屋,联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该公司向李某推荐了涉案房屋,实际看房后,双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该经纪公司为李某制作了房屋情况介绍、房屋对比客户推荐材料等资料。后李某跳过该经纪公司,在另一家房屋经纪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签署《租赁合同书》。

  该经纪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李某利用其提供的看房成果及房源信息,跳过其签订租赁合同,构成“跳单”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违约金。而李某主张《看房确认书》不具有居间合同的效力,不认可承担违约责任,主张其有权根据居间方提供的报价、服务水平等因素在多个中介机构中选择进行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看房确认书》合法有效,其条款确认李某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所看房屋,需由该经纪公司负责洽谈并协助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李某不得与该经纪公司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该经纪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依据合同约定,向该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出来以前,法律尚未明确定义和禁止“跳单”,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主要是参照《合同法》以及相关指导性案例,并结合诚信与权利义务一直原则等对跳单行为进行处罚。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再处理此类案件变得有法可依。

  具体规定如下:

  1、将“跳单”违约的范围从房屋买卖类中介合同扩充到所有类型中介合同中,不再局限于房屋买卖一类;

  2、确认委托人只有在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前提下,绕过中介人签署合同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对“跳单”违约的认定不再要求在双方中介合同中需要含有“禁止跳单”相关表述的禁止性条款,即使双方约定中没有相应禁止性条款,委托人亦不得违反本条规定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

  作为买家,在寻求中介服务时,可自由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中介,但同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因想省点中介费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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