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网络上有人咨询:当事人在一家美容店充值了1万元的预付卡,但钱还没有消费完,这家店就卷款跑路了。现在当事人想起诉,想咨询一下法律建议(比如要提供哪些证据)。
目前预付卡投诉问题层出不穷,不少消费和商家也没有正式合同,不开具发票,仅提供一张卡片或者只留存消费者的手机号,即使签订合同也会约定一些服务费用不予返回的霸王条款。
上述美容院充值卡、健身房次卡、月卡、年卡等消费方式的预充值卡,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有资格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针对预付卡的问题,
首先,证据方面:在购卡初始要签订书面的合同,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或者收据,并保留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
在消费的过程中要保留消费记录、与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以证明消费合同的实际存在和履行情况。
其次,监管方面,法律并不是完全的空白。可以参照,商务部2012年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2015年前后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率先出台《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消费者保护条例》对于预付卡也有明确规定,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再次,霸王条款:“签订协议后不予退款”的约定属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系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最后,其他方面:有关部门可研究制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除了地方设立相关规定,对于打一枪换个地方,以办健身房等为名义骗取预付款的行为,相关法律上也早有规定,当按照合同诈骗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