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当事人来所咨询,他们根据购房发票上写的面积,来确定的房屋出卖面积。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发现合同上少了2.7平方米。他们向买方主张这2,7平方米的差价,但是买方拒绝支付差价。
二手房买卖并不适用《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但是,买卖合同中,双方对于超出的面积如何处理并无特别约定。基于公平及等价有偿的原则,买受人应当按照签订协议时的单价向出卖人补足超出面积部分对应的价款。
诚信为合同之根本,不讲诚信意味着社会秩序的混乱,在此案中,如何理解诚信?
买方认为他是诚信的,因为合同是这么写的。但卖方并不是明知实际房产面积,而是依据其购房发票上载明的面积来计算的;因此也不能说卖方违反诚信。
如此看来两方都是有理的,但是诚信应有 “公平公正”的含义在其中,卖方就多出的2.7平方米已经支出了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其应该就这些面积获得应有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