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新闻着实火爆,引起网友激烈讨论。
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孩子跟随母亲在超市购物时,因口渴难耐,其母亲就从货架随手拿了一瓶饮料,打开给孩子先喝了几口,打算带回到结账台一起在结算。但到账台结账时,却与超市老板产生了纠纷。
超市老板认为,在未结账之前提前喝饮料属于盗窃,拒绝结账,并要求她10倍赔偿。孩子母亲就不乐意了,认为孩子只是因口渴提前喝了几口呢饮料,我们一定会按照饮料价格付钱的,又不是不付钱,怎么就成了盗窃了呢?
此种情况下,大部分网友为这位母亲抱不平,纷纷留言称:这也太不近人情了,人家又不是不付钱,只是提前喝了一些。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为付钱之前,喝属于别人的东西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该提倡。
那么对于先喝饮料后结账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盗窃呢?要赔偿吗?
首先,算不算盗窃?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需满足四个要件,也就是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等的行为;
本案中,孩子喝冷饮料以后,母亲主动去结账,所以不能认为这位母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这位母亲并没有藏匿和离开超市,且要求付款,没有实施使财物脱离超市老板控制的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要不要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对于此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超市明码标价的货物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如果属于要约,客户决定购买的行为就属于承诺。
首先来看超市的行为,将货物明价标出,并置于货架,即表明愿意以此价格出售该饮料。再看这位母亲的行为,拿下饮料到收银台结账,表明愿意此价购买饮料。
通过上述合同法规定可以看出,超市的行为已构成要约,这位母亲的行为构成承诺,以实践履行了承诺。此时,客户与超市之间会形成合同关系,客户要求超市结账,超市就应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在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这位母亲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