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美玲|时间:2023年04月07日|17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淑浦县人民法 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向阳,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美玲,湖南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3月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年3 月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被告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美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于 2023 年3月 24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罗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谢某与罗某离婚;
二、谢某与罗某生育的子女罗某1由罗某抚养,谢某自2023年4月1日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900元至罗某18周岁止,小孩抚养费按月支付;
三、罗某1上小学以后的学杂费凭据由谢某、罗某各负担一半;
四、谢某享有子女探望权;
五、谢某自愿给予罗某经济补偿30000元,限在2023年3月27日前付清,罗某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谢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