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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卢美玲|时间:2023年04月07日|17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淑浦县人民法 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向阳,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美玲,湖南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3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3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美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于 2023 324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罗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与罗离婚;

二、谢与罗生育的子女罗1由罗抚养,谢202341日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900元至罗18周岁止,小孩抚养费按月支付;

三、罗1上小学以后的学杂费凭据由谢、罗各负担一半;

四、谢享有子女探望权;

五、谢自愿给予罗经济补偿30000元,限在2023327日前付清,罗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谢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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