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美玲|时间:2023年04月25日|7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淑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古某。
被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美玲,湖南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美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非婚生女古某2、非婚生子古某3由被告直接抚养,户口不变更原告有探视权,过年过节可以去原告家;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2000元,医疗费单次在3000元以上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从2023年4月30日起每月30号支付2000元到小孩18周岁止,支付到黄某名下邮政银行62179**************6;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确定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古某2,现跟随被告黄某在淑浦县双井镇中心小学读二年级;2016年9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古某3,现跟随被告黄某在淑浦县某幼儿园读书。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没有共同债务,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到小孩18周岁为止,小孩医疗费报销后单次在3000元以上,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古某与黄某非婚生女古某2、非婚生子古某3由黄某直接抚养(户口不做迁移,如小孩上学需要双方另行协商),古某从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每人1000元,至古某2、古某3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月底前支付至黄某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3*****3116)内;
二、古某有探望古某2、古某3的权利,每年寒假、暑假期间古某可接古某2、古某3与其生活15天,黄某予以协助。
三、古某2、古某3每人每次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3000元以上的,古某与黄某各负担一半;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古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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