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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发布者:卢美玲|时间:2023年02月27日|18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915 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111 日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湖南省未阳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卢美玲,湖南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怀辰检刑诉[2023]1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3 1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米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卢美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3月,被告人陈“强哥”处得知,提供银行卡给网络赌博转账,每张银行卡可得 1 000 元好处费,其遂将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尾号 049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 0076) 及密码、网上银行账号及密码提供给“强哥”。20223月至 2022 4 月期间,陈的广东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卡帮助苏文明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等地开设的澳门金沙娱乐赌博公司(http://2015200.com 平台) 提供支付结算,共计入账 1 038万余元,均已转出。辰溪县公安局对澳门金沙娱乐公司(http://2015200.com)的后台数据进行调取后,于 2022 95 日委托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对该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陈的广东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卡系为金沙平台 (http://2015200.com) 收款的银行卡

2022915,被告人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 110 日,被告人陈向辰溪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 2 200 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陈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系初犯从犯,且自首,并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其悔罪态度端正良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已离异,有一位 6岁小孩需要抚养,加之其父母年老多病,无收入来源。因此,请求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情节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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