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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继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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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返还问题

发布者:崔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526人看过

    离婚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彩礼这一习俗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故在实务中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一直未对彩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直至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首次对彩礼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主要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我将分三情形详细阐述。

一、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较短。在目前生活中,婚前同居的行为普遍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的很少。对于该类情况,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手续,此时双方并未建议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尤其针对那些闪婚的而言,他们认识的时间很短,彼此不是很了解,考虑到一方的彩礼可能动用了家庭相当可观的财产,根据公平原则,应予以部分返还。实践中,对于已经登记结婚的并不是一概不能返还彩礼的,要具体分析。根据山东省高院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对于男女结婚超过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二、双方未订立婚姻关系,但是长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在该种情形下,双方虽未完成法定的登记形式,但是已长期共同生活,此时应认定“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现象很多,好多人只是按照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也支付了彩礼钱,并且共同生育子女,这时如果双方产生予盾不能共同生活了,男方提出返还彩礼,考虑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一般法院会作出倾向女方的考虑。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彩礼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不予考虑返还。但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里的生活困难,应该是绝对的困难,即给付方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生活水平,这样即帮助了生活困难的一方,还体现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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