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与被告白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被告白XX在举证期限内经本院准许申请追加谢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谢X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8元,减半收取6359元,由原告谢X负担。
鞠岩律师
发布者:鞠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4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与被告白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被告白XX在举证期限内经本院准许申请追加谢X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谢X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