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解媛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8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女
委托代理人解X
被告:王XX,男
2010年4月,原告王X在山西*县打工时与被告王XX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在陕西省*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宁武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宁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晋092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18年1月1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原告王X退还被告王XX一条黄金手链、一枚黄金戒指。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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