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解媛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7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解X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蒋*萱(2004年6月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双方争吵不断,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女儿成年;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200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属实。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一年来未尽抚养责任,且女儿归母亲抚养更合适,其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每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22日女儿出生。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与家人能和睦相处。婚后,为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争吵,以致引起与家人不和。原告称与被告之间已无法再共同生活,而诉请离婚,被告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尽到作为父亲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感情尚好。生子后,由于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相互之间缺乏宽容与理解,不能冷静沟通,致使双方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之间理应互助互爱,礼让与理解,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且孩子正在读初中处于关键时期,为其学业及健康成长,更应同心协力,珍惜夫妻感情,努力建立幸福和睦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华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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