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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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执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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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孙湖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16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经过:被告子公司于2018年在和林格尔县**区自有院内新建办公楼,将劳务清包发包于被告**建安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劳务清包合同》,原告以内部承包的方式组织实施土建部分施工。完工日期完全符合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挂靠),目前工程质量经过返工及扣款同样符合发包方发包合同之要求,2019年5月份发包方对该楼进行了装修。但是,原告带领的8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尚欠180000元至今没有完全得到,为此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的受托人即本案原告无法确定是二被告哪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予支付工程款。众多农民工为了讨要工钱向劳动部门投诉,但被告某公司认为对其造成影响就对原告罚款了10000元。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行为。根据《劳务清包合同》第二条第4.2支付方式:主体三层封顶后三个工作日内付工程总造价50%,二次结构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总造价85%,合同约定全部施工完毕后付至工程总造价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如因天气原因无法施工的,结算已完成工程量款项以双方核对数据为准;针对此约定被告某公司存在多处明显违约。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是原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涉案《劳务清包合同》签订后,施工义务的实际履行方为关某,某公司直接拨付原告的个人的账户部分工程款,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全部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被告某公司进行补修,并已扣除原告工程款的相关费用,开庭后被告某公司书面表示对修复后工程放弃司法鉴定。又因原告关某、被告某公司在庭审时对工程款(不包括回填土方)欠款数额予以确定,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承担支付义务。但是协议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完全部工程,但所做的部分工程也在质保期范围内,关某与某公司就质保期问题所作出的承诺,是对主合同质保期约定的补充内容,质保期应以其承诺的三年认定。现质保期未满3年,应当扣除质保金571652.6元5%﹦28582.63元,被告某公司支付关某工程款109353.2元-28582.63元﹦80770.57元。对已扣除质保金28582.63元关某在质保期到期后可另行法律途径。对于原告要求某公司支付60000元回填土方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挂靠单位承担尚欠工程款的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返还10000元的诉请,因二被告签订《劳务清包合同》中约定的罚款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经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关某剩余工程款80770.57元;


  二、呼和浩特市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关某罚款10000元;

孙湖律师,男,汉族,64岁,呼和浩特知名律师,学者型精英律师,中华全国律函,中国法学会会员,工作语言普通话,1986年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19********61
  • 擅长领域:死刑辩护、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