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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者:李志华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金融证券 |497人看过

票据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简介:李志华律师是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西省优秀青年律师,以国企国资、公司法律事务、票据信用证、新三板、PPP、婚姻家庭、民商事诉讼为主要业务方向。原创文章,转载需注明作者与出处,保护原创,侵权必究。

一、新中国票据立法回顾

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银行结算办法》不是完整的票据法律,也没有立法文件的地位和效力,然而,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等。这个办法被认为“实际上是一个全国性的票据规章”。

1990年,中央立法机关加紧票据立法,中国人民银行奉命进行起草工作,正式成立起草小组,从1990年11月起至1992年9月,反复讨论修改,四成其稿。1994年12月5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同日公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从《票据法》实施之日起,票据在我国有了合法的地位,并实现了有法可依。2004年8月28日,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决定对《票据法》进行修改,删除第75条。除此之外,20年来,我国《票据法》未做任何改动。

二、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由四个部分构成

(一)《票据法》是我国票据制度的主体部分,本法共110条、分为七章,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核心和重点。

(二)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76个条文,是《票据法》的重要补充,担负了释明相关立法条文,使其具体化、方便审判的重任,在我国票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法》第109条规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根据这个授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发布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适用该实施办法。

(四)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有关行政规章。

票据活动是金融活动,票据关系也是金融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金融管理活动中居于重要地位,对票据的管理是其重大职权之一。鉴于此,不但《票据法》第109条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在第2款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此外,1997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及配套法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7年5月22日施行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我国票据活动和票据纠纷案件的审判,也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票据立法的展望

放眼全球,票据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票据的法律规范成了国际上最为统一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参加专门性的国际公约,但我国在《票据法》立法过程中还是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公约的原则和精神。

1994年前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探索时期,有着很大的时代局限性,我国《票据法》适时性尚可、合理性和超前性不足。一些规定过于保守和谨慎、与国际通行的票据规则不一致,随着票据业务电子化发展的加速,现行《票据法》也缺少支持票据业务电子化发展的规定,这使得票据法修改的迫切性进一步突显,近年来在全国的“两会”上总能听到代表、委员关于修改《票据法》的呼吁。综合法律界、金融界、学界、实务界的意见,以下几方面的呼声最高:

1、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

2、放开并有效监管民间票据市场。

3、淡化票据基础关系,彻底体现票据无因性。

4、填补实务中关于票据保证、票据权利质押、票据贴现的相关法律空白。

5、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6、开放商业本票。

7、完善空白支票丢失救济制度。

8、针对无记名背书大量存在的现实,完善相关规定。

9、明确允许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做为背书主体。

10、填补背书涂销制度的法律空白。

11、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制度存在缺陷,仍待完善。

12、适应票据电子化管理,通过立法承认电子票据的合法地位、票据影像和支付密码的合法性等。

四、电票时代到来倒逼票据立法的加速

2016年初,银行业票据大案频发,农行北京分行39.15亿票据案,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票据业务风险事件涉及金额9.69亿元,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票据涉案7.86亿元,累计涉案金额已经超过60亿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和票据中介违规操作等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通过推进电子票据与加快纸质票据电子化进程,建设统一的票据交易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促使监管层下大决心推进强制电票,短短一年内,中国票据市场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电票时代就此来临:

2016年4月3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开始对票据市场进行大力整顿。2016年9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2016年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票交所的主体为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由包括多家商业银行在内的29家股东共同设立。随着全国统一票据平台的落地,票据融资将更为便捷,获票成本也将伴随着市场化而更趋合理。

电票时代已经到来,票据法立法的滞后性更加凸显,全国人大财经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动票据法的修改,并已经展开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让我们共同期待一部更加开放、包容、高效并与国际充分接轨的全新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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