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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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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请求权的安全模式

发布者:李志华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815人看过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请求权的安全模式

作者简介:李志华律师是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西省优秀青年律师,以国企国资、公司法律事务、票据信用证、新三板、PPP、婚姻家庭、民商事诉讼为主要业务方向。原创文章,转载需注明作者与出处,保护原创,侵权必究。

背景知识介绍: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此即: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都是企业,没有任何银行信用的保障。除信誉低、风险大之外,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法律适用上基本是一样的。

商业承兑汇票是最近几年才逐步兴起的,从签发总量、信誉度、流通性等方面均无法与银行承兑汇票抗衡,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假保函满天飞、成为了无良企业诈骗工具等负面事件层出不穷。企业开商业承兑汇票需要向开户行提交申请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开票,像中石油、恒大地产等全国驰名的大型企业集团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很有市场的,贴现率、流通率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差不大,民间票据中介的贴现热情也较高,一些规模小、资信一般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市场上则无人问径,相当于“白条”一张。现实生活中,有些是迫于欠款清收压力,明知商业承兑汇票信誉低仍被迫接收的,也有一些则是因为不懂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区别而“误收”的。

正文:

总有持票企业咨询,如何行使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权?是和银行承兑汇票一样通过银行托收呢?还是可以直接找承兑企业要求付款呢?其实,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但安全性却大相径庭。很多企业票据法律知识贫乏、风险防控意识薄弱,负面案例比比皆是,有些甚至在圈子里被票友们当成笑话来谈论。讲一则我办过的案例,读者就会明白其中的门道。

山西企业迫于旧账清欠压力,无奈收下了债务人用于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光票出票人(承兑人)是某山东公司,收款人是债务企业,票面金额150万元,期限六个月,收款人空白背书后交予山西企业。收票时山东公司的财务人员也在现场,口口声声保证到期肯定能兑付,还互相留了联系方式。票据到期前,山西企业与山东公司取得了联系,对方态度很好,声称集团已经做好了资金预算,要求持票人先把原票寄过去,验票无误后即可向集团申请划款。山西企业在原票上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将原票原封不动按山东公司提供的地址通过邮政EMS寄出,两天后,在EMS官网查询得知快递已经被张某签收。

票据到期后,迟迟未见付款,山西企业多次联系山东公司,但对方矢口否认收到了快递,称公司根本没有张某这个人。山西企业这下慌了神,赶赴山东当面找承兑人沟通,仍无结果。山西企业在本律师的指导下,以票据丢失为由在山东某法院提起公示催告,以救济票据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河北某电器商贸公司出示原票前来申报权利,山西公司一看傻了眼,票据被粘了七八张粘单,凭空多出了六七手背书,重出江湖后的票据和自己没有了一丁点儿关系。山西企业空口抗辩、举不出任何证据,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山西企业遭此暗算、怒气难平,不惜一切代价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启动了刑事程序,在公安机关的强势介入下,终于揭开了这一重重黑幕:山东公司想方设法逃避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义务,自导自演了“诈票”这出大戏,先是安排公司内勤苗某某编造了张某的姓名签收了快递,拿到原票后发现山西企业未背书、未签章,于是又生恶意,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找来多家小公司捏造一手一手的背书信息和贸易背景材料,最后指使河北电器商贸公司去申报权利。虽然山东公司某经理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山西企业的经济损失至今仍未完全追回。

在上述实例中,最后持票人麻痹大意、贪图方便,未通过银行托收,致使原票失控,加之未在背书栏内填写自己公司的名称、未进行背书签章,又埋下了一系列隐患,为骗子进一步做恶提供了可乘之机。票据是完全证券,属于权利与证券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的证券,票据上的权利的存在、行使和转移,都与票据分不开,票据是票据上的权利的唯一象征和代表,无票据即无票据上的权利。因此,对商业承兑汇票原票的控制至关重要,丧失原票即意味着丧失权利,惟一的救济渠道是提起公示催告。

根据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从2015年2月4日施行)第446条的要求,最后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前必须先履行一系列的手续,取得报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后法院才会受理。可见,丧失原票后的维权成本是很高的。

根据《票据法》第53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最晚是票据到期后10日之内。在此,李志华律师郑重提示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要像对待银行承兑汇票一样,在汇票到期前即郑重其事通过自己的开户行向承兑人的开户行提示付款、委托收款,不要为了节省一点财务费用而酿成大错。银行托收这种安全模式能带来以下效果:

1、银行做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发生失票事故的概率极低,对原票的安全是最大的保障。

2、银行接受委托后,会要求企业规范填写、完善背书信息,帮助企业杜绝不规范用票带来的隐患。

3、如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支付的,其开户行会向托收行出具签章的书面回复,最后持票人第一时间即可取得拒付证明,有利于启动下一步的维权程序。

4、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陷阱,有些无良企业,常常以故意拒收邮件等方式,人为制造超过付款请求期限的障碍,以达到延期付款或拒付的目的。

5、有银行的介入和规范的托收操作,持票人能留存完整的证据材料,当发生票据权利争议或因无法支付需要维权时,举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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