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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杨X与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长青|时间:2020年07月16日|4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上诉人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219品种5.3万株辣椒苗款6,890元及公证费用1,100元是错误的。1.公证文书和公证录像,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证文书公证的辣椒苗系1219品种辣椒苗,该公证文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审却将没有辣椒苗品种不清的公证书作为定案依据,显属错误;2.上诉人于2019年2月28日为上诉人出具辣椒苗定单二份,但被上诉人将定单伪造成二份欠据,关于欠款等内容系被上诉人事后自行填写,上诉人还未收到辣椒苗,不会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据;3.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供伪造的合同,原审明知合同的内容是被上诉人事后自行填写的,而且被上诉人当庭已承认,但原审却采信该份合同作为定案证据,原审判决显属错误;4.上诉人于2019年5月29日到证人刘X1苗圃处拉4垧地1219品种辣椒苗,但被上诉人让证人刘X1仅交付给上诉人18.7万株辣椒,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剩余的5.3万株1219品种的辣椒苗也一并交付,但被上诉人已告知1219品种辣椒苗已没有了,不能将剩余的1219品种的辣椒苗交付,刘XX拟用金塔品种辣椒苗替换1219品种的辣椒苗,上诉人未同意。上诉人后与证人刘X1核实,方知刘XX不让刘X1向上诉人交付剩余1219品种的辣椒苗,且证人刘X1一审审理过程中出庭已证实当时被上诉人的负责人刘XX不让刘X1起辣椒苗。证人刘X1的证言已证实被上诉无故拒不向上诉人交付1219品种的辣椒苗,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原审却认定上诉人拒不领取剩余的1219品种辣椒苗,认定上诉人违约,显属事实认定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领取剩余的53000株1219品种辣椒苗的行为构成违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辩称,洮南市公证处公证书证明刘XX证据保全同时打电话给杨X要求取苗,刘X1大棚里至少有一个棚6池1219品种辣椒苗,株数大于杨X剩余5.3万株辣椒苗,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我没违约。欠据的字杨X在第二次庭审中认可是他签的,欠据不是我伪造的,是我写完杨X签的。
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辣椒苗款本金49,200元及公证费用(含摄像)1,1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8日,杨X从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预订辣椒苗。双方在海容饭店商议,当时在场的有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杨X、证人任X、证人刘X2及杨X的父亲等人。在饭店里,杨X订了7垧地的辣椒苗,其中金塔型号辣椒苗3垧地,1219型号辣椒苗4垧地。向刘XX出具了两张欠据,并签了字,两张欠据的金额分别载明18,000元和31,200元,同时载明为杨X买刘XX辣椒苗,一张为180000×0.10元=18000,一张为240000×0.13=31200,但杨X称当时签字时欠据没有内容,同时称1219型辣椒苗的价格为每株0.11元,金塔型辣椒苗的价格为每株0.10元。同时承认从刘X1的大棚处共取了5垧地辣椒苗,其中1219型号的辣椒苗为18.7万株,金塔型号的辣椒苗为12万株,而1219型号的辣椒苗差5.3万株未取,金塔型号的差12万株未取。另杨X称已取走的苗钱已付给原告,而洮南市忠义辣椒合作社出具的购销合同签字时是空白的,系刘XX后补填,并拿出自己手中的空白合同作证。此外因杨X未及时取辣椒苗,刘XX称给杨X打过电话,特别是打电话未有结果后,向洮南市公证处申请证据提存,公证处到现场对刘X1家的大棚的辣椒苗情况作为现场记录、记录光盘并出具了公证书。而刘X1当庭指认“大棚区域内第三个大棚内有6池1219,张X家房西侧大棚全是1219。其中大棚区域内第三个大棚内有6池12191池1219为5000株,张X家大棚内是6万5到7万株。”同时原告花费公证费及摄像费共计1,100元。杨X在第一次庭审时承认刘XX给他打过两次电话,在公证时打的电话,在第二次庭审时不承认刘XX给他打过电话。同时因杨X在第一次庭审不承认在欠据上签字,一审法院给予其一定时间予以申请鉴定,但其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欠据上的字是其所写。现原告要求杨X给付辣椒苗款本金49,200元及公证费用(含摄像)1,100元,杨X不同意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与杨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第一,关于两张欠据的法律效力,因杨X在该欠据上签署了姓名,虽然其不承认欠据上载有内容,但根据任X及刘X2的证言,当时在饭店里双方对辣椒苗的价格、所订辣椒苗的种类、数量有了约定后,才签署了两张欠据,因此两张欠据的性质应认定为预订辣椒苗的合同,根据欠据所载,杨X应当是在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预订了24万株1219型号的辣椒苗和18万株金塔型号的辣椒苗,其中1219型号的辣椒苗每株价格为0.13元,共计31,200元,金塔型号的辣椒苗每株价格为0.10元,共计18,000元。而杨X所提供的证人刘X3的证言的证据效力不能大于两张欠据书证的证据效力,因此对杨X提出的1219型号的辣椒苗的价格为0.11元主张不予支持。第二,双方谁违约的问题。虽然杨X主张去取苗时大棚里没有1219型号的辣椒苗,是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违约,但依据杨X在第一次庭审自认的事实、洮南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证人刘X1的证言,在2019年5月31日,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申请证据保全的同时,刘XX给杨X打过电话,要求其取苗,同时在当时刘X1家的大棚里至少还有1棚零六池1219型号的辣椒苗,所栽1219型号辣椒苗株数大于杨X剩余的5.3万株1219型号辣椒苗,另金塔苗也足够杨X所需,因此杨X应当按照约定取走全部辣椒苗,杨X未按约定取走辣椒苗,致使剩余的辣椒苗损毁,杨X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造成的损失,即辣椒苗的款项49,200元和公证时所花费的公证费用(含摄像)1,100元。杨X虽主张付了一定的辣椒苗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因此对杨X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辣椒苗款49,200元及公证费用(含摄像)1,100元。案件受理费528.80元由杨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杨X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2019年12月12日刘X3与一审证人刘X1通话录音一份,证明被上诉人通知证人刘X1不向上诉人交付辣椒苗,而非上诉人不履行合同,系因被上诉人违约导致本案发生,上诉人和刘X3是合伙种植辣椒的关系。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录音不能确定是刘X3和刘X1通话,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我已经备足辣椒苗,没通知刘X1不取辣椒苗,是上诉人不来拉苗,在公证时我给上诉人打电话拉苗,上诉人没来。
二审中,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违约的问题。杨X二审中主张根据一审中证人刘X1的证人证言及二审中举证的刘X3与刘X1的通话录音可证实其未取5.3万株1219型号辣椒苗系因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不让取苗,而非其本人违约不取。但结合一审中刘X1的证人证言及二审中提供的刘X3与刘X1的通话录音,足以证实在2019年5月31日1219型号辣椒苗数量充足,且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申请证据保全的同时刘XX给杨X打过电话要求其取苗,而杨X并未领取,故一审认定杨X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洮南市忠义辣椒专业合作社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欠据的是否存在伪造的问题。杨X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对本案所涉两份欠据中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经一审法院依法释明其有权申请鉴定后,杨X并未在一审释明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明确认可是其本人书写,现杨X并未向本院提交本案两份欠据系伪造的证据,故对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元,由杨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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