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尹XX、王XX、王XX、尹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刘X,被上诉人尹XX、被上诉人尹XX及被上诉人王XX、王XX、尹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退还上诉人高XX。
刘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