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2民终43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审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除借条处,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原审仅凭借条就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是错误的;证人林X、刘X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原审判决依据无效的证据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并不识字,其誊写的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在交易并非真实的情况下以誊写的借条为依据判定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是明显错误的。依据民诉法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焦XX提交答辩意见称,本案借贷关系成立,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儿女亲家,在双方关系正常时,常有经济往来。双方在两个证人的参与、见证下,经过清算,申请人李XX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焦XX出具了两张借条。该两张借条既涉及到借款,又有工程款及卖车款,共计124万元,即现有证据上所记载的内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但抬头都是以"借条"书写。本案中两位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均是朋友关系,根据证人证言,写借条时是双方当事人算账,证人刘X代书,李XX誊写的,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李XX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X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二、六项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