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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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个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发布者:姜勃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451人看过

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重大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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