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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否将法定的审批权或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发布者:姜勃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715人看过

不能。依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同时还需合法。在我国,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合同审批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当事人将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合同审批权约定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因此将法定的审批权或批准权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视为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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