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认定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利息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认定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利息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