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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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无论经营盈亏,提供资金一方均享有固定回报额外收益的,属于投资合作协议?

发布者:姜勃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586人看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认定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利息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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