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认可工作时应使用或可以使用的设备或工具,应予以确认;
2.经认可工作时不应使用或禁止使用的设备或工具,不予确认;
3.经认可与工作相关造成的其他伤害的,应予以确认;
4.经认可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仲裁。
1.“新伤”的确认;
a.取得医院或鉴定机构伤害证明的,应予以确认;
b.取得死亡证明的,应予以确认。
2.“旧伤复发”的确认;
a.取得医院或鉴定机构证明,由旧伤造成死亡的,应予以确认;
b.取得医院或鉴定机构证明,由旧伤导致的新伤,应予以确认;
c.取得医院或鉴定机构证明,旧伤发展为更严重伤害或发展为新伤的,应予以确认;
d.取得医院或鉴定机构证明,属于旧伤复发的,应予以确认;
e.取得医院或鉴定机构证明,属于旧伤的,不予确认。
3.伤害责任的确认;
a.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由受伤害主体承担主要责任的,不予确认;
b.上下班途中的其他伤害,不予确认;
c.由工作时禁止进行的活动造成的伤害,不予确认;
d.由受伤害主体工作失误造成的伤害,应予以确认。
1.正常上下班途中,发生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予以确认;
2.“上班绕路”情况:
员工是以单位为目的地,在合理的时间、路径之中,就属于“上班途中”,路线是否最近、最快、最常走,并不影响对“途中”的认定,应予以确认。
3.“下班没回家”情况:
下班后返回“经常性居所”、“暂时居所”、“家庭住所”的途中,应予以确认。
4.“提前下班”的情况:
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