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绪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新疆

路绪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建设工程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56922601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常见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及相关法律规定(一)

发布者:路绪华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77人看过举报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新疆 阿克苏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56922601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8505

  • 昨日访问量

    10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路绪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