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在出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如何承担责任?
倾向性观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此处由“连带责任”变更为“相应责任”。投保义务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侵权人借用车辆时对车辆情况应当了解,尽到注意的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投保义务人过错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