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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近亲属间怎么分配?(三)

发布者:路绪华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274人看过举报

(三) 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原则?如何遗产分配原则与方法?


1.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没有有效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时才走法定继承,而继承人的顺位是走法定继承才需要考虑的问题。

*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原则实际参照的也只是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近亲属分配顺位参照法定继承的继承顺位。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
第1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2款: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规定了遗产的分配原则:
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2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4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5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司法实践,工亡补助金分配原则

因有权领取工亡补助金的近亲属与法定继承人相同,但法律没有规定工亡补助金领取的顺位问题。司法实践中,工亡补助实际在第一顺位近亲属间分配——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时才在第二顺位近亲属间分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详见: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罗恒祥、周发美与罗欣雨、黄钟幡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23民终412号】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都不属死者遗产但都性质相同,都兼具有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应参照死亡赔偿金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因为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最大,因此审判实践中一般在配偶和直系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内分割,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者人的才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考虑

同一顺位近亲属所得的工亡补助金间份额,不完全均等。原则由与死者生活联系密切程度相关,这也是与遗产法定继承的最大区别。生活密切程度高可以多分,如共同生活居住时间长的可以多分,没有共同生活居住或生活时间短者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此外需考虑抚养赡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因素。
【例如】黄某女与工亡职工一直同居十余年,二人育有一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黄某女非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来源的人。在实际分配工亡补助金时,因双方在生活上关系紧密,法院将黄某女列为第一顺位近亲属进行分割工亡补助金。详见: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罗恒祥、周发美与罗欣雨、黄钟幡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云23民终412号】与罗世杰(工亡职)共同生活、与罗世杰关系最为亲近、生活紧密度较高,依赖性也较强,除罗欣雨外均具有劳动能力,罗世杰死亡加重了黄某女对罗欣雨的抚养责任与义务,为将罗欣雨抚养长大成人需付出比其他近亲属更多的精力与利益的认定并无不当。

最后,如果近亲属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能力丧失而存在生活上困难的,依规定可以申领“供养亲属扶恤金”,而非成为提高“工亡补助金”分配比例的法定事由。详见:吉林高院【《梁馨月与田沄鹭、梁光卫、吉林市开元劳务派遣公司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申1829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原则上应按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梁馨月和田沄鹭均未与死者梁某某共同生活,一、二审判决两人各分得50%份额并无不当。至于梁馨月是否丧失劳动能力问题不是多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定条件,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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