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具体而言,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后果等酌定。如果构成伤残等级的,根据不同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不同地区标准不一样。如未构成伤残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根据实际支出费用确定,同时,司法实践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残疾辅助器具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原则进行配置,即在确保具备正常“辅助”功能前提下,尽量选用普通型、大众型残疾辅助器具,不得人为扩大损失;第二,特殊情形下,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可以参照专业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残疾辅助器具费系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应适用损失“填平原则”。
一般需要以实际损失为准,比如车辆受损的,则以维修费用为准,其他物品,比如手机摔坏的,也是以维修费用为准,不能维修的,则在原价的基础上酌定具体折旧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一定需要赔偿前述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害的全部费用的,具体需要赔偿的数额,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过错比例确定。比如,法院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为100万元,但是侵权人的过错比例是70%,则只需要赔偿70万元。具体的过错比例需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