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主张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误工费,误工费如何认定?
裁判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前提是侵权行为致使其存在收入实际减少的客观情况,误工费金额应根据其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具体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应审核在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单位出具的事发前平均月收入及事发后收入减少的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签收凭证、从业资格证等可以反映受害人实际收入情况的证据材料,查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水平、事故发生后的收入情况,据此计算出受害人实际减少的误工费金额。误工时间一般以不超过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限为宜,若实际误工时间短于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限,则应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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