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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只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案件

发布者:胡昊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2130人看过

  案例介绍:甲、乙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甲方因各种理由向乙借款,乙通过银行以及支付宝分别于2015年3月28日10000元、2015年4月2日3000元、2015年4月12日5000元、2015年5月24日2000元、2015年5月29日10000元、2015年6月3日3000元,一共合计33000元,之后双方因为感情原因分手,乙遂要求归还上述借款,多次催讨无果,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庭审过程中,甲答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借款法律关系,乙支付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共同生活支出,乙应就借贷的合意进行举证。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所涉合计33000元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被告甲认可收到原告主张的33000元款项,但主张该款项性质并非向原告借款而是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开销,被告应对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答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律师意见:以往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应该就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实践中,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对那种法律意识不强的人来说,举证难度大大增加,对于其实体权利保护不利,考虑到社会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对借贷双方的举证责任重新调整。

  其中,解释的第十七条主要就是对出借人仅仅依据转账记录主张借款关系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此规定,原告仅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记录,虽然没有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供了款项实际支付的证据,就代表原告已经对借款关系发生的事实完成了初步的举证,此时,被告会以转账并非借款的目的,而是其他的债务原因进行抗辩,被告的抗辩实际上就是一个新的主张,即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若被告未能举证,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反之,若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对于法官来说,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就存在不确定的问题,此时,原告就应当进一步证明借款事实。

  简单地说,就是原告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关系,被告不能证明转账系其他关系,原告的主张就会得到支持,若被告提供了证据,原告需对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但这里,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在实践中很多被告往往是失联,或者故意不出庭,导致案件缺席审理,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本律师认为,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答辩的举证的权利,也就是被告无法证明借款系其他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根据解释的规定应当支持原告诉请。

  虽然解释已经对只有转账凭证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考虑能够降低诉讼风险,本律师建议,出借人可以在催讨借款的过程中注意搜集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明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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