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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有风险,借车需谨慎----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胡昊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673人看过

案例介绍:

2017年某日,王某驾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车辆路经一右转路口,与机动车道上直行的由张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严重碰撞,导致张某双腿截肢,经交警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制动系统存在缺陷,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未注意路面车辆安全,承担次要责任,张某经鉴定,构成2级伤残,后因协商未果,张某将驾驶员王某、车主李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驾驶员王某与车主李某在保险责任外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赔偿张某100万元。李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车主李某提供的车辆存在缺陷,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的30%责任。

律师分析:

一,驾驶员和车主的责任如何认定,是属共同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发生事故后应当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责任指的是按份责任,并非共同责任,车辆借给他人之后,车主就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力,使用者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或使用效益人,因此,应当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要履行一定的注意安全义务,否则应承担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二,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车主具有过错: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④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上述案例车主未注意车辆存在制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三,区别其他情形。

1,驾驶员与车主存在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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