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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首付款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者:胡昊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828人看过

婚后父母首付款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1995年3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4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生育一子王某甲。张某于2015年1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王某甲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经查,2004年10月,王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区××园××号楼204号房屋(以下简称204号房屋)。204号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由王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王某的名义按揭贷款, 王某、张某共同偿还贷款86万余元,尚欠贷款37万余元未还。庭审中,王某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204号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并且系婚后购买,故要求将204号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案件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04房屋应为王某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204房屋婚后购买,并且由双方共同还贷,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父母出资的首付部分应视为对自己子女即对王某的个人赠予。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首付系王某父母出资,但是204房屋系婚后购买,再无书面的赠予协议的情况下,应认为首付出资应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上述案例的纠纷类型近几年十分常见,各地法院的判决均存在差异,但经过研究探讨以及近年浙江省的司法实践,第二种观点比较具有说服力,理由如下:

一,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仅仅是针对父母付全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赠予的实质是不动产而并非出资,上述的案例仅仅是父母支付首付款,因此,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不能扩大适用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从社会常理以及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父母出首付为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父母的行为系赠予给夫妻双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有利于保护父母的利益,也符合社会观念。

三,浙江省的司法实践来看,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印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款项由夫妻共同支付,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也是比较趋向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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