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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确认为普通债权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1306人看过


规则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确认为普通债权

规则描述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没有得到执行时,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其支付自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的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确认为普通债权。本规则针对的是被申请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作为之前已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申报该部分债权仅得适用。即使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未申请执行的申报债权时不得适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法定的迟延履行利息

这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立法上课加给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它不同于罚款,因为它不是上缴国库,也不同于损害赔偿金,因为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它可以说是对申请执行人诚信守法的正向引导,对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反向激励。

破产是一种概括执行

破产是一种概括执行,个案的具体执行在破产时为破产程序中的概括执行所吸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其支付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至自破产申请受理时止的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确认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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