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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网约车案件共享经济属性的网约车平台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540人看过


规则

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网约车案件,共享经济属性的网约车平台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规则描述

网约车驾驶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独立承担不能的,需要根据其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来确定平台责任。被害人或其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过错事实举证证明,网约车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正文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网约车驾驶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物质损失的,作为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举证证明,网约车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116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务中,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往往存在多元化的关系,但其中,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往往没有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此种情况下,在没有证据证明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情形的,网约车平台不应当为网约车驾驶员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应当就网约车平台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网约车平台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损失具有过错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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