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规则描述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本案合同虽然有约定的竣工日期但实际没有竣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人民法院对该工程进行相关处理时所得的价款,承包人的工程款就处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程价款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在6个月以内行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未通知承包人的,视为合同已经解除。在司法解释《工程价款批复》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本类案例中合同工程并没有竣工的情况下,这里明确的类案规则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73号指导性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安徽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日期正常竣工;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之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根据《工程价款批复》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安徽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虽然有司法解释依据,虽然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安徽天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日期正常竣工。因此,安徽天宇公司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为起点计算通州建总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超过了破产债权的申报期,并不合理: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通州建总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起点应当以2011年10月10日为准。故安徽天宇公司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为起点计算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人就工程处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承包人在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后经破产法院确认,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发包人的普通债权人而言的,并不是始终绝对优先。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款项后,建设工程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作为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受人。
建设工程承包人虽在规定过的6个月期间内申报债权,但未明确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超过6个月后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固然有其道理。建设工程承包人一旦遇到发包人自己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且法院依法受理的情况,务必一要及时申报,二要准确申报。当然,从方便诉讼、减轻讼累、实质化解纠纷和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考虑,破产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在收交债权申报书且需要加以询问释明、认定当事人申报债权的性质时从宽从严,都应当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在追求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破产清偿率最高化的同时,也要努力让享有人身优先权、劳动优先权、消费者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优先权的当事人感受到破产司法的公平正义,破产清算并不是简单破“优先权”之产。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为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价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因发包方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只能认定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