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此问题涉及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某种程度上说若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因此在他人名下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而由土地使用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土地)的附合物。 因此根据民法原理,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应依照“附合后的新财产归不动产权利人,原动产权利人可取得与其动产相当的补偿”之原则,由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应当给建房人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