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依法要求公司盈余分配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享有的三大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中,股东通过盈余分配权的行使,获得与其出资比例相应的股息权利,是股东实现经济目的最根本的保证,也是股东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从性质上看,股东盈余分配权属于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举一案例来讲,甲公司曾为董事长高某配发一辆帕萨特小型轿车,离任后并未归还公司。甲公司随即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为其他股东均配发一辆相同型号价格的小型轿车。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该股东大会决议应属于无效。 该案中,甲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系对公司利润的分配行为,该分配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程序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也就在所难免。 从以上案例中引出今天的话题,即股东应当如何主张进行公司盈余分配?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分配利润?哪些人可以成为利润享有者?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首先,主体资格法定。 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只有具备公司股东的资格,才是获得公司股息、红利的资格,也才能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其他法定权利。 其次,客观条件具备。 第一,公司必须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分红必须遵循“无盈不分”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司盈余,分配利润如同水中花,镜中月;如果公司并不存在可分配的盈余而做出分配的,则属于典型的“以盈余分配为名行抽逃注册资本之实”的违法行为,因此而做出的股东会盈余分配决议无效。 第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批准。也就是讲,股东会批准是利润分配的形式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会决议形式不做固定的要求。 因此,公司股东依法主张盈余分配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条件,程序上合法,实体上符合,这样的权利主张就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