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起正式实施,该《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款不仅引发我们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思考,同时也引起我们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思考。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是对非法放贷行为定性化的条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是对非法经营罪保护法益的确认,规定在此十分必要。《意见》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才是《意见》规制的犯罪行为,而这正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的含义。具体而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放贷行为且该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进行,已完全符合经营活动的定义。相反,虽以营利为目的,偶然向不特定对象实施放贷行为的,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意见》的出台,建议大家要谨慎放贷,以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