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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人的保证人在代位求偿之诉中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取保候审 |719人看过


保险代位求偿权为法定权利,其取得无须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意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确立了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采当然代位主义模式,保险人一经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即依法当然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金额的债权,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许可。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作为被保险人向其转让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事实上,在当然代位主义模式下,权益转让书的出具与否并不影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不影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且引发该权利的法律事实系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发生保险事故。此前,关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限于侵权,存在争议。《保险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予以了明示,保险人得依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权或者违约等损害赔偿请求权,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性质不影响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在法定限额内行使,应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金额为限

《保险法》第60条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定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额,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所获得的金额不得超出其赔付金额,该金额一般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金额,即使赔付金额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仅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超出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则应以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为限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根据《保险法》第60条主张对第三者的担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代位求偿权所代位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害有责任的第三者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因被保险人的担保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并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形下,除其属于法定的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对象外,保险人均应对其享有代位求偿权。对此,不会存有争议。但在担保人“并非致害人的情形下,保险人能否在代位行使主债权的同时,当然取得从权利,还应结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担保法理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综合进行认定。”[1]

首先,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采“法定债权转移说”,即当保险人作出保险理赔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即依法律的特殊规定当然、立即转让予保险人。[2]换言之,“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债权的法定转移,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发生变更,但请求权的内容不因此有所变化??”。[2]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亦属法定的债权转让,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人。

其次,从债权转让理论和担保法法理来看。主债权发生转让时,保证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一并发生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人由被保险人处代位取得主债权的,其附属从权利也随之一并转让,保险人可以对担保人、抵押人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4]需要说明的是,该转让不限于实体权利,同时也包括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和承继,故保险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最后,从司法实务来看。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6〕10号)第16条规定:“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主张享有被保险人因申请扣押船舶取得的担保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印发的《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五〔2010〕2号)第8条就“保险人能否对第三者的保证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这一问题,回答如下:“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让与主债权时,该债权的保证债权、抵押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赔偿请求权因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证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对保证人、抵押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在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下,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担保权属于从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证债权、抵押权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的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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