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6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贾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任某某、孙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5民终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某某申请再审称,1、李某某与任某某、孙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个人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借贷关系的担保,不具有合法有效性,不能排除本案执行。2、李某某提交的水电物业费等票据上均显示孙某某的名字,装修票据及业主手册、照片等更不能证明其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本案争议房产。3、李某某不能证明在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房屋价款。4、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李某某存在明显过错。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与任某某在借款同时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签订的个人房屋买卖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任某某、孙某某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并出具房款收据,涉案房屋查封之前,李某某已缴纳了涉案房屋维修基金、进行了装修并且入住,双方已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并于涉案房产查封之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且非因李某某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李某某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对申请人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