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的履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 继续履行合同;
2. 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合约定可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报酬等;
3. 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4. 赔偿损失。违约方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仍有其它损失,则应赔偿损失。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如果履行可以获得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