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购买的日期以及用于购买的房款来源,与是否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无关。
2、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无法达成协议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如果同意竞价,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归属,住房属于不动产,一物一权原则及成套住房在功能上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同一住房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而只能由一方取得。因此,在双方同意竞价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住房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