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纠纷中装修装饰物的处理:
(1)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的处理: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1)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根据现值损失进行处理;
(2)合同被解除的,根据残值损失进行处理。
现值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
残值损失: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被解除,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
(3)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三、扩建费用处理: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