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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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用工的处理

发布者:温德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63人看过

一、关于非法用工

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现实中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现象并不少见,而非法用工最大的隐患就是安全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劳动者及其亲属十分关注赔偿问题。

二、非法用工的认定

非法用工若出现伤亡,就要依法确定用工性质。法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也就是说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法律规定要件的单位用工都在非法用工的范围,同时还包括依法成立的单位使用童工也在此列。

三、非法用工工伤赔偿数额计算

认定为非法用工后,那赔偿怎么计算呢?根据法律规定:“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具体的计算则根据相配套法律规定。也就是受伤致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分别按照赔偿基数的16倍至1倍支付。对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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