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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温德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81人看过

一、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商品房买卖风险---惩罚性赔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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