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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及原则

发布者:温德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415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原则

1、、过失相抵原则:

是指当受害人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应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在我国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北广泛应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具体适用。

2、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原则。

是指受害人受侵权行为损害的同时,也基于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为受害人的损害额减除受益额的损害赔偿原则。如我国《海商法》及铁路运输有关法规中规定,托运货物灭失后,托运人已付的和未付的运费都计入损失额,因货物灭失而不需要再付的运费应从损失额中扣除。

3、全面赔偿原则。

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不论其主观过错如何,也不论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其赔偿范围应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范围相当。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4、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又称衡平原则。

是指在确定加害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时,应本着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目的的根据加害人的经济情况,公平的确定赔偿数额和赔偿方法。衡平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全面赔偿原则为基础,只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一种补充。交通事故侵权中,事故处理机关根据全部责任原则,过错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确定责任范围后,应从人道主义出发,在保障加害人及靠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情况下,根据加害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对责任的数额和承担方式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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