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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发布者:曾斌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474人看过

离婚后是否可以给孩子改姓,是许多离婚当事人关注的问题之一。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除后,掺杂着传统习俗与个人情感的孩子姓氏,成为敏感的焦点,甚至对簿公堂,形成另一起官司。下面笔者从法律规定、常见问题、救济方式等方面加以分析。

   一、孩子姓氏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 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是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二、以抚养费的给付为要挟,是否会对改姓造成影响。

   离婚后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一种是应当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不按时给付足额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对方不尽做父亲或母亲的义务,不配做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故而单方要求改变孩子的姓氏;另一种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孩子的姓氏,而致使另一方赌气而不再给付孩子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就是说,无论孩子和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例如: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样的,如果有抚养权的孩子母亲擅自变更孩子的姓氏,则孩子父亲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但是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仍须按期履行。

   三、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后的救济方式。

   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户籍办理机构也不会办理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户籍办理机构,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更名方,要求责令恢复孩子的原姓氏。

   离婚后孩子改姓,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这既涉及到传统观念,也涉及到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义务的问题。所以,在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问题上,双方都要慎重。首先要尊重客观事实,即孩子无论跟谁姓,由谁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均对该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其次要从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如果更改孩子的姓氏确实出于现实合理需要,应通过协商和谐处理纠纷,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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