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启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规定表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一)建筑物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当事人对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二)建筑物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三)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四)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地产合同无效的;(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该规定表明,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就涉及到安全隐患、损害国家或者公众利益等情形依职权进行鉴定。
显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定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而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意见,即使当事人不申请启动鉴定,只要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不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关于司法鉴定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即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不申请,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依职权启动。
但是,法院如果依职权启动,鉴定费应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是否会出现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不愿或没有能力预先支付鉴定费而故意不申请,而留待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况呢?这些问题均需要最高院通过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如果解决了鉴定费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的问题,则需要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形会大大减少,即司法解释中可以规定:涉及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按同等比例预先支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